孝感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建立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以下简称“分类处理”)的工作流程、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依据《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分类处理,是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处理;不能通过诉讼和这些法定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信访条例》的规定通过信访途径处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县两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乡级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分类处理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讼与信访分离;
(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公开、便民、高效、规范。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当按《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规则》的要求登记录入湖北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信访系统”)。
第六条 信访部门对于网上市(县、区)长信箱、人民网书记市长留言板和本级登记的来信、来访、来电、传真等初信初访事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分为以下五类:
(一)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申诉请求类事项。
(二)应由各级人大、法院及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湖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社会救助、技术鉴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行政许可、国家赔偿、申诉控告、复核、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四)应由行政机关按信访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不能通过以上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五)应通过特殊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因申诉超时、受理范围不明等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不能进入以上法定途径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受 理
第七条 信访部门对本级登记的初信初访,按照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申诉请求类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二)对于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直接向以上机关提出。
(三)对于应当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处理分流单》,告知其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此信访事项通过阳光信访系统分流给有权处理行政机关。
(四)对于不能通过以上法定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按照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规定出具《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转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五)对于其他特殊信访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由信访部门协调相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商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级登记的初信初访,按照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申诉请求类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二)对于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三)对于应当通过本部门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导入法定处理程序,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将作出处理的法律文书提交阳光信访系统,不能公开的,在“处理情况”栏简介处理情况。
(四)对于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按信访程序办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信访部门和上级部门交办、转送、分流的信访投诉请求有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与交办、转送、分流的部门联系,确需重新分配的,需说明情况,并退回分流单位。超时无异议的,系统将予以确认。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于信访部门通过《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处理分流单》转来的信访事项,一经导入法定程序,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不再进入信访程序。
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于下列事项可以简单办理:
(一)表扬、贺电、感谢信,直接回复,表示感谢;
(二)商业推销、广告、宣传册,存查;
(三)逻辑混乱,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诉求的,存查;
(四)办理期限内重复信访的,在阳光信访系统上直接回复;
(五)已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的,在阳光信访系统上直接回复;
(六)一般咨询类、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在阳光信访系统上直接回复;
(七)其他可以简单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投诉与复查复核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经办单位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湖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孝感市信访工作首访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部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其信访投诉请求依法分流行为不服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耐心细致地进行教育疏导、积极引导。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信访以外的法定途径投诉请求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告知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诉救济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不再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途径办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不服的,提出复查(核)申请,由信访事项复查(核)机关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已复核并经过省政府认定终结仍然不服的,有关部门应做好解释工作,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包保转化工作。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负责督查督办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对收到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当但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前款所依照的法规文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在利用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常规督办方式的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督办:
(一)短信督办。对即将到期的信访事项,提前10天短信提醒经办人,提前5天提醒分管领导,提前1天提醒主要领导。
(二)发函督办。在拟督办信访件页面启动发函督办程序,下发督办函,提出工作要求,督办办理。
(三)通报督办。每月初对阳光信访系统中“五率”(信访事项网上录入率、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参评率和满意率)情况进行统计,如实下发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对于出具《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处理分流单》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受理而未受理,经沟通协调后仍不受理且无法律依据的,由信访部门直接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孝感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孝感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1. 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处理分流单;
2. 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
3. 信访事项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流程图;
4. 孝感市常见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试行)。
附1:
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处理分流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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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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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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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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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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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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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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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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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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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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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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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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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法定途径 分流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根据《注:此处填写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全称》规定,由(注:此处填写法定途径办理机关名称)按照(注:此处填写法定途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在 年 月 日之前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信来电来访或越级上访。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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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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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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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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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意见 |
(是来访的当面告知来访人并要求其签字,属于来信来电的电话告知信访人并填写信访人电话内容)
来访人(签字): |
附2:
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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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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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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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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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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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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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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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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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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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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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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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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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法定途径 受理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将按照《注:此处填写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全称》的有关规定,在 年 月 日以前处理完毕,并将处理情况提交省阳光信访系统,请你(们)在网上查阅。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信来电来访或越级上访。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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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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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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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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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意见 |
(是来访的当面告知来访人并要求其签字,属于来信来电的电话告知信访人并填写信访人电话内容) 来访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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